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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5-12-26 11:46:29
  • 来源: 台山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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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图解: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H5解读: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台府〔2025〕16号

TSFG2025005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与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境内的河道、出海河口(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水库排灌渠、溢洪道,下同)、堤防(包括海堤、江堤、河堤、水库坝堤及排灌渠堤防,下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的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建设人水和谐社会。

    第五条 江河、湖泊、水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沙、石、土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属辖区或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侵占、非法发包或非法许可他人开采经营。

    第六条 我市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县、镇、村三级河长湖长体系,镇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

    第七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县、镇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河流、湖泊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协调和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下级河长湖长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

    村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八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建立完善协同推进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我市河道划分为市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跨镇河道及大隆洞河、那扶河河口为市主要河道,其中新昌水(台城河)分为城区河段和非城区河段两部分。合水橡胶坝至新宁桥水闸河段为城区河段;合水橡胶坝至古兜山狮子尾发源地河段和新宁桥水闸至潭江出口河段为非城区河段。

    市主要河道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道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属地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拟定后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道管理按照水系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江河湖泊及水库内水资源的水量分配和统一调度,并对河道堤防建设与整治规划的实施及维修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日常巡查监管和正常维修养护,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河道堤防工程所在镇政府具体负责。台城河城区河段水面保洁工作由新宁水闸管理所负责,其他河段水面保洁工作由所在镇政府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和清障工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实行同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各河道、水库、堤防管理责任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防洪(潮)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与更新防汛物资,切实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养护和汛期的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主要河道的基础调查,组织编制河道管理有关规划,依法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行政许可,查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城市建成区管渠等排涝体系有关活动的行政许可,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河道治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的治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有关区划、规划、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堤防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和航运畅通,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公共休闲、景观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航道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市水利部门整治河道或其它单位修建架设涉河设施涉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海事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

    第十八条 河道加固堤防或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取土及按照防洪规划整治河道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市政府调剂解决,具体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和所在镇政府落实。涉及占用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第十九条 在两岸临水控制线之间的区域内整治河道、航道及兴建桥梁、码头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行洪所需要的河宽,选用的建筑结构应当减少对行洪的影响。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