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2025〕1号
TSFG2025001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资办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协作互信,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关于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银监发〔2015〕31号)、《关于切实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粤银监发〔2015〕3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统筹设立融资专项资金,用于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短期应急周转。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总额暂定不高于10000万元。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稳步做大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作、政策扶持、循环高效”的原则,按以下要求运营: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
(三)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7天;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若融资专项资金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如在合作银行有资产抵押或质押的企业,可申请优先办理;如均无资产抵押或质押,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次数较少的申请人优先办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公资办主要负责同志、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负责统筹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指导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市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
第六条 金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金管办),负责金管会日常管理事务,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监管职责,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导。金管办可根据融资专项资金的实际运营情况向管理平台或个人转授权。金管办设在市公资办,市公资办主要负责同志任金管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