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台山市青年驿站建设工作规定
台府办〔2024〕11号
TSFG2024007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青年驿站建设工作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台山市青年驿站建设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青年安居计划”高校应届毕业生住房保障服务行动的通知》(团粤联发〔202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青年驿站,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免费提供短期住宿的公益项目,其中包含由共青团台山市委员会组建的市级青年驿站,以及由各镇(街)组建的镇(街)青年驿站。
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在青年驿站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团市委负责牵头统筹推进青年驿站工作。
1.与市级青年驿站合作主体对接房源信息,确保申请者在通过审核后可及时入住酒店或公寓;
2.拟定入住申请指引、入住须知;
3.对申请市级青年驿站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4.青年驿站氛围布置和人才入住宣传品制发;
5.推送青年人才政策信息、服务信息;
6.向提供住宿功能的合作主体发放补贴;监督青年驿站服务开展情况;
7.指导镇(街)开展青年驿站相关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线上申请功能开发与运营维护,将青年驿站补贴资金列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三)市科工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深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宣传青年驿站政策内容,扩大知晓度。
(四)市教育局负责向本地生源的校友宣传青年驿站政策,扩大知晓度。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兑现青年驿站补贴,会同市主管部门做好青年驿站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等工作。
(六)提供住宿功能的合作主体负责青年驿站的场所布置及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七)镇(街)团(工)委负责与镇(街)青年驿站合作主体对接房源信息,确保申请者在通过审核后可及时入住酒店或公寓;对申请镇(街)青年驿站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核;配合团市委做好提供住宿功能的合作主体补贴申请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台山市内没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入住青年驿站:
(一)在台山市求职期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境内外学校)毕业学年的在校学生。
(二)在台山市求职期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境内外学校)毕业五年内(含五年)的人员(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
(三)在台山市求职期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境内外学校)毕业后参军入伍并退役五年内(含五年)的人员(以退出现役证件落款日期起算)
(四)经相关镇(街)或市直部门沟通认可,来台山市参观、调研、交流、社会实践的境内外普通高等院校师生团队成员。
第五条 在台山市求职期间的毕业学年或毕业五年内(含五年)的人员,需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书面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台山市内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面试通知、笔试通知、应聘通知书等求职信息。毕业后参军入伍并退役五年内(含五年)的人员需额外提供退出现役证件。
第六条 来台山市参观、调研、交流、社会实践的境内外普通高等院校师生团队,需提供申请入住青年驿站函件、实践活动方案、入住人员信息等材料。
第七条 青年驿站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每年累计不超过7个自然日(含7个自然日)的免费住宿服务,次年重新计算。每位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1间青年驿站房间,每次的免费入住期由市有关部门审批。申请人应在免费入住期满后主动退出房间,当次免费入住期满后如需续租的,续租期不在免费住宿服务范围内,续租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入住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青年申请、审核流程包括: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青年,通过微信手机软件“台山英才”小程序,进入“青年驿站”项目。
(二)在“青年驿站”项目,选择相应服务内容及意向入住酒店,填写个人资料并上传相关材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后,等待后台审核。
(三)审核人对申请人申请驿站情况、个人信息资料、学历资格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审核人将入住信息反馈到申请人。
(四)申请成功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凭入住信息到所选酒店前台办理入住登记,无正当理由超时间办理或者不入住,将取消该申请人所申请的当次免费住宿服务。
同一申请人在成功申请免费住宿服务后,超过两次(含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入住的,取消其青年驿站入住申请资格。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境内外普通高等院校师生团队,由活动对接的台山本地主体单位向团市委报送申请入住青年驿站函件、实践活动方案、入住人员信息等材料,团市委负责审核并反馈结果。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条 青年驿站合作主体实行准入机制包括: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注册,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二)必须满足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经营要求。
(三)其他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准入的合作主体。
第十一条 青年驿站合作主体实行退出机制包括: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的,后果严重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住条件的申请者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作主体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