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2024〕15号
TSFG2024006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市工业新城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产品质量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等;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确定或者调整重大社会保障收费和待遇标准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
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的事项,应当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由市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司法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身职责和全市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决策机关领导人员可以在工作中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决策机关、决策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负责汇总审核各方面提出的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形成目录建议稿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下一年度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
市政府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收集的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发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台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建议。
有关单位报送建议项目前,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决策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