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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2024-10-22 17:18:05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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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图解: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H5解读: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台府〔2024〕15号

TSFG2024006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市工业新城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产品质量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等;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确定或者调整重大社会保障收费和待遇标准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

  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的事项,应当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由市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司法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身职责和全市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决策机关领导人员可以在工作中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决策机关、决策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负责汇总审核各方面提出的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形成目录建议稿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下一年度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

  市政府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收集的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发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台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建议。

  有关单位报送建议项目前,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机构)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

  第十四条 对各方面提出需由决策机关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上级机关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各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建议内容涉及的研究论证单位不明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研究并报决策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或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方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听取企业家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加强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集中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并通过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二十一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首选平台,应开设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告中说明依据和理由,并在草案起草中说明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依据和理由作专门阐述。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或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审查认为其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其重新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按照国家、省和江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座谈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以及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参加,一般于座谈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座谈会材料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会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如实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并制作会议记录,交与会代表审阅后签字确认。

  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第二十五条 以实地调研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施行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深入一线和基层,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以社会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社会调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上规定方式之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其他适当便捷的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运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常态化。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众反馈意见数量较多、涉及事项较复杂的,经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基本情况;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公示社会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时,应注意保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隐私。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决策机关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同时附上征求公众意见网页截图及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三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