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2024〕15号
TSFG2024006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市工业新城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产品质量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等;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确定或者调整重大社会保障收费和待遇标准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
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的事项,应当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由市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