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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9-13 16:04:18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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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图解: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台府〔2024〕12号

TSFG2024005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提高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地方储备粮油保障粮食安全作用,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粮规〔2024〕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台山市人民政府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地方储备粮油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油,不得将地方储备粮油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配合市财政部门实施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牵头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审议地方粮食收储、轮换、考核等储备粮油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粮油储备任务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用补贴标准,将储备费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二)对地方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会同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绩效开展评价考核。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台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储存、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收储、储存和轮换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调整计划,并下达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油收储计划,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

  地方储备粮油收储可以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需要进行调整。

  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应结合本市市情,以稻谷、大米等口粮为主(不能低于总储备任务的70%);食用油以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为主。原粮原则上以直接收购本地农户粮食为主,不能达到储备规模时再对外采购予以补充。

  第十条  收储的地方储备粮油经承储企业验收合格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确认申请。收到确认申请后,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等单位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储存地点等进行验收确认。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油日常轮换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入库后,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原则上由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也可以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或承储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应与承储企业签订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储备粮油可以实行市外异地储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有关规定。成品粮原则上不允许在市外异地储备。

  第十二条  选择地方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地方储备粮油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方案或审查承储企业制定的代储方案后经市政府审定,并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定。

  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合同(协议)格式文本中列明以下内容:

  (一)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油,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二)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三)实行代储的,承储企业应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代储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质量等级标准、费用补贴标准、轮换、动用等内容,并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备案;

  (四)在完成本市地方储备粮油储备任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可代储其他地方的储备粮,但地方储备粮油不得与代储储备粮混储;

  (五)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地方储备粮油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承储企业须按要求接入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六)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地方储备粮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七)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