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2024〕8号
TSFG2024004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5日
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规范其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不包括上级派驻我市的机关和垂直管理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镇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三)仅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四)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但该权利义务不具有确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工作意见、部署、方案、规划和发展纲要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制定程序的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摘录、汇编;
(七)涉密文件;
(八)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并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